【坑了】流量经济下厂商与明星代言的博弈

其实这篇没写完,因为发现逻辑混乱没理清。

从大众媒体诞生开始,就出现了广告。 广告是由媒体出售受众的注意力,厂商消费这些注意力。
明星代言,则是 明星出售其粉丝的注意力(注意力再进一步折现为购买力),厂商支付:货币+广告物料+宣传渠道。

注意,此处明星获得的报酬分为“货币”、“艺术作品产出(广告物料)”、“宣传渠道(媒体版面)”三方面。
其中,货币报酬与明星咖位成正比,而渠道则是与厂商的资本地位成正比。这两种报酬分别依赖于交易双方,如此才能形成平衡。 无论是大品牌还是小品牌,想请同一个明星所支付的货币报酬都相差不大,不会说大品牌就能以低廉的价格请到明星;同样,无论请大明星还是小明星,厂商对于广告覆盖面的需求都确保了曝光度一定会达到成本允许的最大值,所以不乏素人因广告走红,或小明星与品牌共同成长的童话。

而广告作为艺术作品的产出,则能直接提升明星的艺术人格。优秀的广告作品绝不只是让明星卖肉卖笑。 观众无论是否购买了商品,都有部分会因为广告这个艺术作品而爱上明星,这就是明星获得宣传渠道这部分报酬的价值所在。
进一步,在粉丝将对明星的注意力折现为购买力这一环节,厂商割的韭菜不仅仅只有粉丝出于支持而消费的预算外支出,还包括其他购买同款产品的路人消费者。比如原本成本100的商品加上广告设计投放成本变成105,又因为承担了明星代言费变为110,后增加的这5元就是韭菜,必须要能收割到超过明星 代言费才划算。

在传统媒体时代,明星与粉丝之间的交易渠道有二:一是歌曲或影视作品的付费观赏,二是通过购买代言商品将粉丝的购买力转化为代言费。后者往往才占据明星收入的大头。粉丝没有渠道直接将钱给明星,让明星直接收割。
一旦脱离厂商,明星就丧失了将粉丝的注意力兑现的最重要渠道。 单凭卖碟卖票卖版权,即便卖的再贵,也抵不上一位“金主爸爸”。

那么我们不妨假设,如果没有厂商这一中间环节,直接让粉丝付钱用于创作更多的艺术作品,并购买渠道投放作品,会形成怎样的局面?

结论就是自媒体时代的流量消费。 最极端的体现形式则是网红主播。
网红主播以短视频和直播的方式,收割观众打赏,兼出售自有品牌的产品(食物、化妆品等)。其已完全脱离传统明星的定义,不依赖艺术作品的付费观赏,同时又瓜分了视频平台推荐位或榜单等物料传播渠道。
观众永远不会在电视和杂志的广告栏见到他们,但他们既能通过打赏和卖货完成对粉丝注意力的收割,又能通过平台推荐位从路人中吸粉,实现良性循环。

而明星要从传统媒体转向适应自媒体,在于厂商的博弈中就遭遇了定位考验。
自媒体时代,流量是能够直接变现的( 刷榜单、刷票房、刷播放数 ),这就大大降低了厂商收割韭菜的中转作用。
更重要的是,流量的多寡是公开、可被粉丝直接操纵的。这种操纵不能单纯认为是造假,因为操纵本身亦展示了粉丝的消费欲望和经济实力。
如此一来,前文指出的平衡( 货币报酬与明星咖位成正比,而渠道则是与厂商的资本地位成正比 )就被打破——无论是货币报酬还是渠道宽窄,都与明星流量的多寡成正比。
流量大,厂商必须提高代言费。
流量大,代表信息扩散速度快范围广,也就是渠道宽,哪怕是毫无名气的小厂,不用购买什么黄金时段广告位,只要有明星本人转发,信息立刻病毒式扩散。 即便是被粉丝操纵的含水分流量,但对有能力操控流量的粉丝群体,其消费能力超越路人百倍干倍,那就等同于实质上的渠道广。

那么问题就显而易见了:在流量经济时代,厂商仅仅只能支付货币报酬,而无法再给明星提供有帮助的宣传渠道。
所以相应的,厂商必须以更高的报酬吸引手握流量的明星(经纪公司),否则将失去最好割的韭菜地,也将在未来的市场中丧失竞争力。
而当厂商尝到割粉丝韭菜的甜头,就会越陷越深。在失去了宣传渠道这个掌控明星命脉的平衡点之后,厂商找到的新的诱饵就是所谓的品牌价值。

代言高端品牌=有面子

品牌代言人分级别=越高级别越有面子

以这种方法,厂商重新找回与明星(及其粉丝)博弈的筹码,将买卖双方的博弈转变为了明星相互之间的竞争。

粉丝即便能看破其中的陷阱,但也不得不为了明星的地位而砸钱。比如 为了满足金主爸爸给出某项宣传福利的门槛,所消费的金钱远大于直接购买这项宣传所需的金额。
事实上,如今的金主是粉丝本身,但无论是明星(经纪公司)还是厂商,都未能给予粉丝作为消费者的应得尊重。

在传统媒体时代和自媒体时代之间,还有一个特例,那就是源自日本的周边文化+爱豆文化。这实际上是介于两个时代之间的产物,综合了两个时代的特点。由明星(经纪公司) 直接收割粉丝的钱包,形成了完整的消费闭环。
站在传统媒体的角度,它是由经纪公司兼任了金主厂商的角色,其产品是实体周边或互动服务,其品牌则是明星的艺术人格。金主厂商的常规操作(拍广告物料+购买投放渠道)样样不少。

站在自媒体角度,它 撇开了厂商环节,通过创造周边+服务这两种产品作为付费媒介,实现了“不给中间商赚差价”的直接收割。但却仍未彻底进化到(如纯粹的网红主播)直接将流量变现的地步,仍需通过产品流转。

其实我个人是很推崇网红主播的变现模式,真正实现了“没有中间商赚差价”。
歌手可以通过数字音乐的重复购买、打赏变现,演员亦可获得片酬+点播分成。既能避免与代言商品绑定所导致的风险(如商品质量问题等),也能避免主播自营品牌质量不靠谱的缺陷。
而对于厂商,则能被动降低宣发成本,使消费者得力,走向依靠质量良性竞争的正途。

当然以上都是我的理想化脑补。大家姑且一笑了之吧。